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重点学科建设是增强医院自主创新能力、提高核心竞争力的重要基础,是提高医院医疗、科研和教学水平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加强我院各级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在《嘉兴市妇幼保健院医学重点学科管理办法》和《嘉兴市妇幼保健院重点学科经费使用管理办法(试行)》基础上,结合医院重点学科建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重点学科建设的根本任务是优化资源配置,巩固和发展学科优势,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和科学研究水平,推动学科快速发展,促进医院医疗、科研、教学水平的提高。
第三条 重点学科周期建设自上级部门批准发文之日起,以三年为一个建设周期,使其学术或技术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或省内领先、市内领先水平,形成在国内、省内、市内具有优势和特色的学科或学科群,从而带动我院防病治病综合能力全面进入省内先进行列。
第四条 重点学科分为国家级重点(扶植)学科、省级重点(扶植)学科、厅级(重点、后备、省市共建医学扶植重点学科等)、市级重点学科(重点学科群、支撑、后备、创新)。
第二章 组织管理与考核
第五条 医院成立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院长为组长,分管院长为副组长,院领导、相关职能科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重点学科管理办公室(设在科教科)作为日常办事机构。
第六条 医院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和审核全院重点学科建设的总体规划、建设目标和考核内容;检查、监督和协调解决重点学科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要问题;听取重点学科建设汇报,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学术委员专题会议研究重点学科建设问题。
第七条 重点学科管理办公室(科教科)负责重点学科建设的日常管理工作。执行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决议;分配审批学科经费,协调解决学科建设中的有关问题;督促各学科按计划完成各项工作,对学科建设和经费使用等重要内容进行检查、指导,并向重点学科建设领导小组汇报;负责组织实施重点学科的申报、评审检查、评估验收、经费使用和年度考核等相关管理工作。
第八条 医院设立重点学科秘书,协助学科带头人做好重点学科台账资料整理、经费报销使用和学科宣传报道等日常事务性管理工作。
第九条 医院建立重点学科管理目标责任制度,主要依据各重点学科创建主管部门所订考核(验收)标准以及重点学科建设合同中年度计划、中期及终期目标等目标设定,对重点学科实行过程和目标管理。院长与学科带头人按照学科建设要求签订《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目标责任书》,每年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年终奖惩挂钩,重点学科带头人作为学科建设的第一责任人必须严格按照目标任务书进行学科达标建设。
第十条 各级重点学科在年度考核周期末应对照医院重点学科建设与管理目标责任书及上级主管部门的重点学科考核评分标准要求,提交年度学科建设工作总结、年度考核指标自评情况,内容包括科研项目、论文发表、成果获奖与转化、研究生培养、学术队伍建设、学术协作与交流、实验室建设、经费使用等情况,以及主要经验、存在差距和为缩小差距拟采取的措施、下一年度的工作计划等。
第十一条 医院对医学重点学科在人员配备、职称晋升、进修学习、经费下拨、业务发展、设备添置和科研项目开展等方面实行政策倾斜。
第三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二条 重点学科经费来源主要由上级主管部门拨款(纵向)和医院配套经费(横向)。
第十三条 各级重点学科(专科)下拨经费的配套:
1.国家级、省级重点学科,按下拨经费的1﹕4配套;
2.厅级(省市共建)、市级重点学科,原则上按下拨经费的1﹕3配套;
拨款经费原则上必须在建设期内使用完毕。
第十四条 各级重点学科验收合格后,若有结余经费,由医院统筹安排(如财政有相关规定,按财政规定执行),结余经费转入新一轮重点学科经费中使用,使用期限为1年。
第十五条 财务科依据重点学科批复文件,负责建立“重点学科建设专项经费管理账户”,实行专款专用,专项核算。重点学科负责人每年年初提出年度预算计划,由科教科及分管院长审核备案,经费使用应严格控制,确保其支出与主攻目标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十六条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开支范围:
重点学科建设经费开支须严格按签订的建设合同要求、用途、范围以及比例使用。如建设合同无明确规定要求,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使用范围: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学术交流、技术辐射、条件建设以及考核激励等方面。
1.科学研究。围绕本学科前沿领域,开展的前瞻性学术研究、科学研究等项目的预研经费;学科与科研院所、大学院校或上级单位合作协作开展科学研究;聘请国内外知名学者、专家来科室科研指导等。
2.人才培养经费。主要用于本学科人员参加博(硕)士研究生学习;本学科导师对招聘研究生、规培学员等的培养与指导;论文发表版面超额部分;现有学科梯队人员的国内外进修、培训等费用;参加国内外学术交流及访学;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中用于该支出经费应不低于30%。
3. 学术交流经费。主要用于学科承办国内外或区域学术会议;聘请国内外知名学者专家来院讲学、做学术报告等。
4.技术辐射经费。本学科承办国家级、省级继教班;举办各类科普宣传、学术交流和适宜技术推广活动等。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中用于该支出经费应不高于20%,仅适用于横向配套经费支出。
5.学科条件建设经费。主要用于学科组织与制度保证、规划论证、网站建设与维护、对外工作交流、研讨和调研,宣传简报,办公用品与耗材,通信与网络运行,费用。重点学科建设经费中用于该支出经费应不高于5%。
学科专用实验室的改造和修缮、图书资料购买、实验或临床应用研究类设备仪器购置与维护等支出经费应不高于10%。
6. 考核激励费。主要是学科为营造良好的学术氛围,激励本学科人员多出学术成果,对学科人员在重点学科建设期内或建设期后发表或出版的学术论文和著作、获得的科研立项、成果或发明专利、承办的各级继续教育学习班、开展的新技术新项目进行量化考核并予激励的费用。奖励标准由各学科自己制定,从医院学科年度考核奖励(根据学科年度考核情况,由卫计委或医院组织考核)支出。
第十七条 重点学科经费管理应遵循“突出重点,保证必需,避免重复,注重实效”的原则,做到专款专用。
第十八条 重点学科经费报销按《医院财务报销审批制度》执行。
第十九条 项目负责人应做好经费使用的审核,不得把项目经费用于旅游、福利劳保、娱乐等活动,不得用于国家禁止列入的其他支出。
第二十条 项目经费若要转拨,必须在项目立项中订立合同,按照合同约定并经科教科审批同意,由财务科集中转账划拨,严禁借协作之名将经费变相转拨、挪作他用或转入与项目无关的单位。
第二十一条 科教科(重点学科管理办公室)、财务科和监察室等部门按照其在项目和经费管理与监督中的职责和权限,可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项目合同签订、经费使用、经费划转、资产管理、验收结题等情况进行核查,发现问题应及时予以指出和纠正。科教科(重点学科管理办公室)应加强对合同制定前的预审和有关制度、纪律的告知、宣传。财务科应加强对学科经费的报销审核。监察室应加强对项目和经费的审计、监督。对违反规定的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四章 相关奖励规定
(一)各类重点学科奖励标准见下表:
各类重点学科奖励额度一览表(单位:元) 立项与终期验收
奖励标准 | 各类重点学科 | |||||||
省部级重点学科 | 厅级重点 | 浙江省区域专病中心 | 省市共建医学扶植重点建设学科 | 嘉兴市政府重点学科(实验室、创新团队) | 市卫计委重点学科 | 省厅适宜技术示范基地 | ||
支撑 学科 | 创新学科 | |||||||
批准当年奖励 | 50万 | 30万 | 15万 | 12万 | 8万 | 6万 | 重点学科群:5万;支撑:4万;扶持3万;创新:2万 | 3万 |
建设周期完成验收后奖励 | 优秀:15万;良好:12万;合格:8万 | 优秀:10万;良好:8万;合格:6万 | 优秀:8万;良好:6万;合格:4万 | 优秀:5万;良好:4万;合格:3万 | 优秀:4万;良好:3万;合格:2万 |
注:以上奖励不包括财政给予的奖励
(二)学科获其他重点学科立项(不在上表所立项目内),参照相应级别,并报经院长办公会议讨论。
(三)同一学科获不同重点学科立项,按最高级别一次性奖励。
(四)学科年度考核奖励:由主管部门或医院组织重点学科年度考核,并根据考核结果给予相应的奖励。奖励标准按年度建设经费(横向配套)总额的25%,优秀者发放90%,良好者发放75%。
(五)由于学科建设不力或学术不端等因素,造成重点学科项目被撤消,追回已发放的所有奖励,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本办法自医院批准公布之日起试行,由科教科负责解释,特殊情况由院务会讨论决定。原有文件或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按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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