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
为了切实抓好医院行风建设和医德医风建设,提高医院工作人员廉洁自律意识,坚决纠正医药购销领域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特制订本规定。
二、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嘉兴市妇幼保健院范围。
三、编制依据
1.《执业医师法》
2.《药品管理法》
3.《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
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
5.《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的通知》
6.《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卫生计生系统行风建设的意见》
7.《浙江省卫生计生系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指导意见》
8.《浙江省卫生计生委关于浙江省公立医疗卫生计生机构工作人员收受“红包”、回扣处理规定》
四、内容
1.红包是指医院工作人员利用工作之便,以各种名义索取、非法收受服务对象或其家属等相关人员馈赠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网络红包、贵重礼品等财物。
2.回扣是指医院及其工作人员(含工作人员的近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在设备、药品、消材等物资采购使用或基本建设、科研活动、信息系统建设等工作中收受的商业贿赂。包括:
2.1 账外或暗中收受相关单位及其代理人以各种名义、形式给予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网络红包、贵重礼品等财物。
2.2 到相关单位及其代理人处报销应当由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支付的个人费用。
2.3 接受相关单位及其代理人出资的境内(外)旅游、变相旅游、营业性娱乐场所娱乐活动等。
2.4 在医疗活动中收取相关单位及其代理人临床促销费、转诊患者介绍费、开单(药品、检验、耗材等)提成费、推介费等。
2.5 为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进行处方统计,提供药品、医用耗材等使用情况及数量,索取、收受财物或者其它利益行为的。
2.6 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谋取不正当利益行为。
3.医院工作人员不得索取和收受“红包”、回扣。对无法拒绝的“红包”、发现不知情或无法拒绝的回扣应当立即上交科主任或护士长,由科主任或护士长协助及时退还。仍无法退回者,应立即报告医院监察室或总值班,由监察室或总值班协助及时退还,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直接交省纪委“581”廉洁自律专用账户或各地的廉政专用账户、对无正当理由超过24小时不报告、不上交的,视同收受“红包”、回扣处理。
4.未能退回的“红包”和不知情、无法拒绝的回扣应在5个工作日内上交省纪委“581"廉洁自律专用账户或各地的廉政专用账户。各科室做好“红包”、回扣处理登记及档案管理工作,汇总后每月上报医院办公室,医院工作人员拒收“红包”、回扣情况将在院周会上通报表扬并于院内网公示,同时记入年终个人职业道德档案。
5.查实医院工作人员索取、收受“红包”、回扣不上交或不如实上交,且无正当理由的,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规定,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党纪政纪处分或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5.1 收受“红包”、回扣金额(价值)不足2000元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取消当年评先评优和职称评定资格,情节较重的,给予
警告处分。
5.2 收受“红包”、回扣金额(价值)在2000元以上,不足6000元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取消当年评先评优和职称评定资格,并视情节给予警告、记过等处分,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医师暂停6-12个月执业活动。
5.3 收受“红包”、回扣价值在6000元以上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作出书面检查、通报、取消当年评先评优和职称评定资格,情节严重的,给予降低岗位等级或者撤职、开除处分,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责令医师暂停9-12个月执业活动、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或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5.4 以部门、科室名义收受“红包”、回扣的,按照个人所得数额进行处理。对为首者,按部门、科室收受的总数额从重处理。
5.5 工作人员中的中共党员因收受“红包”、回扣问题受到处分的,应当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
5.6 医院非在编在岗工作人员参照执行。
6.医院通过各种形式向社会和门诊、住院患者宣传本规定,争取社会各界和服务对象及亲属的理解、配合和支持。
7.医务人员应本院之外的医疗机构或服务对象(亲属)的要求,开展会诊(手术)所获得的劳务费用,不属收受“红包”。医务人员承担卫生行政部门指令性会诊任务,或在本院内部举行常规会诊,不得向服务对象以“红包”形式收取会诊费。
8.畅通举报渠道,医院设立举报信箱和公开举报电话,认真受理查处院内外群众举报。举报电话:纪检监察室:0573-83687500 (工作日),总值班:13957312627,短号662627(工作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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